唐莉莉律师亲办案例
一对怨偶引发的四起官司
来源:唐莉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6
浏览量:1525

       一对怨偶引发的四起官司

离婚案件很常见,但唐莉莉律师代理的谭某与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是很有代表性的。协议离婚后双方为财产问题打了四个官司,在历经三年多的马拉松式的诉讼后,双方终于就其中大部分问题调解结案,但双方还远远没有彻底解决财产纠纷。

案情回放:

谭某(男)和韦某(女)本是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夫妻共有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别墅地一块由女方占55%,男方占45%,待女方出售后双方再分割价款;2、商铺一个、商品房一套归女方所有;3、单位集资房一套归男方所有; 4、男方补偿女方一万元人民币。5、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2007年8月,谭某无意中经过别墅地时发现已经开始有人在地上建房,询问之下,才知道韦某已经将地卖给了第三人李某,私自将价款据为已有。谭某惊怒之下,委托唐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与韦某对簿公堂。经过律师调查,又发现韦某在离婚前其实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两个商铺,但只告诉谭某购买了一个。基于此,唐律师为谭某拟定了诉讼方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别墅地使用权判归谭某,谭某作价补偿韦某,同时要求补充分割被韦某隐瞒的商铺。

韦某接到诉状后,也不甘示弱,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支付离婚补偿金一万元,婚内借款六万元,并拿出了一张谭某在2001年书写的借条以证实6万元借款的存在。与此同时,韦某不再支付商铺的按揭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该商铺拍卖抵债。

至此,一对怨偶已经惹出了四个官司。

首先,关于别墅地的官司。

这也是几个官司中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地价飚升,市场价已从原来购买的14万元涨到了2008年的七十万元左右。韦某拿出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用以证明其转让给第三人的价格是39万元,要求按39万元进行分割。作为谭某的代理人,唐律师提出:

1、韦某地转让双方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征得谭某的同意,因而转让无效。

2、目前该地块的市场价值已达70万元,韦某以39万元转让明显不合常理,转让合同应该不是真实的,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地价进行评估。

3、如果双方对土地价格无法达成共识,应当由双方竞价,出价高者得土地使用权。

一审法院对土地价值进行了评估,2008年该地块价值为69万元。同时,一审法院认为韦某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但由于没有征求土地共有人谭某的同意,因此,不能按39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而应当按评估价即69万元进行分割,韦某应当补偿谭某约39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房地产价格又在不断上涨,主审法官和律师都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历时将近两年,终于促成双方调解,韦某放弃土地使用权,谭某按总地价85万元的标准补偿给韦某,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视为韦某退还地价款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也调解过程中拿出了其与韦某的真实协议,交易价为65万元,原来的39万元是双方合谋提供的伪证。鉴于此案已调解结束,谭某也就不再追究韦某和第三人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遗漏分割的商铺的官司。

由于该商铺目前尚未办理所有权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无法判决所有权归任何一方,而只能判归一方使用。同时,由于韦某不归还按揭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唐律师建议等银行请求法院拍卖处理商铺时谭某再向法院主张分割拍卖后的余款。根据《婚姻法》规定,韦某故意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少分。

再次,关于六万元的婚内债务的官司。

此案一审阶段,谭某没有委托律师,而是自行出庭,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虽然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无其他债权债务\\\",但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此约定仅指对外的债权债务,而不包含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因此法院判决谭某应当照还韦某六万元欠款。谭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唐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日前,此案已经开庭但尚未判决。唐律师提出的上诉要点是:

1、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的约定应当适用于夫妻内部的债权债务说明。所谓债权债务,从字义上理解应当是指与两人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既包括双方共同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包括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而不特指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否则应当约定为\\\"双方无对外的债权债务\\\"。一审法院所说的\\\"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解释\\\"根本就是法官的个人随意歪曲理解,与中国汉字语言的正确理解背道而弛。

2、从一般常理的角度来说,两人既然已经离婚,必然会就离婚时财产和所有债权债务进行一个了结,不可能不提及双方的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确认\\\"无债权债务\\\"显然已经涵盖了夫妻间的债权债务。

3、韦某的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谭某所写的借条落款时间是2001年4月,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但如果谭某一直没有还钱,韦某在协议离婚时即2006年2月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那时起算,那2009年3月起诉,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

最后,关于一万元离婚补偿费的官司。

据谭某陈述,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他就把一万元现金交给了韦某,但并没有要求韦某写收条,本以为大家一拍两散,再不会有纠葛,谁知韦某因别墅地的官司怀恨在心,竟矢口否认其收到一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谭某向韦某支付一万元。由于证据严重对谭某不利,经与律师沟通,谭某没再上诉,并主动向韦某支付了一万元。

从谭某与韦某离婚至今已有四年多,双方各自都已另行结婚生子

可官司还在没完没了的打下去,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彻底结案。双方均委托律师对簿公堂,不愿与对方见面,其尴尬程度可想而知。我作为谭某的代理人,固然可以为其尽职尽责的提供法律帮助,而且也在逐步解决问题,但我认为,如果在离婚时双方能够注意一些问题,这四场官司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1、即使是协议离婚也尽量选择到法院办理。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比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力更强,调解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旦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还得到法院起诉,增加诉累。同时,法院的调解书行文也比较规范,一般不会出现含义模糊不清以致双方再发生争议的情况。到法院办理离婚唯一的不足就是要收取一定数额的诉讼费(20万元以内免交财产费,调解减半,实际也不会太多)

2、如果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的协议条款也尽量写得清楚、明确、全面,以免在今后的履行过程中再产生争议。谭某和韦某\\\"无债权债务\\\"的约定就因为容易产生歧义而导致纠纷再次发生。

3、如果夫妻双方约定有婚内债权债务,或约定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补偿,在还款或付款时要留下书面凭证。不要因为是夫妻而不好意思,否则很可能出现谭某的情况,钱已经还给对方付了,却没有写下收条,哪天对方不高兴了,又被告上法庭,徒增烦恼。韦某在离婚后两年才起诉谭某,很显然是因为谭某就别墅地的问题向她发难,她为报复才起诉谭某的,而并非因为谭某确实欠她钱,可打官司讲的是证据,没有情理可言,谭某在这个问题上完全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以上内容由唐莉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莉莉律师咨询。
唐莉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0
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楼东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莉莉
  • 执业律所: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南宁
  • 地  址:
    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楼东区